摘要: 在深圳家事纠纷实务当中,婚前单方购置房产,婚后在不动产权证增加配偶姓名,后续双方离婚引发房产分割争议,是十分常见的家事案件类型。不少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房产证加上名字,离婚就可以直接对半分割房
在深圳家事纠纷实务当中,婚前单方购置房产,婚后在不动产权证增加配偶姓名,后续双方离婚引发房产分割争议,是十分常见的家事案件类型。不少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房产证加上名字,离婚就可以直接对半分割房产,但结合现行司法裁判规则以及深圳本地法院审判实践,该认知并不完全成立。
婚后将一方名下房产增加配偶名字,属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行为,登记完成后,房产会变为夫妻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状态。但物权登记不等于离婚必然等额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相关规定,双方离婚就房产归属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会综合多项客观因素作出裁判,并非简单按照登记共有比例直接判决分割。
法院重点考量要素包含:婚姻实际存续时间长短、有无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对家庭的实际贡献、离婚是否存在过错情形、房屋原始出资来源、离婚时点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等多项内容。如果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原产权人不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存在判决房产归原出资登记一方,仅向另一方支付对应补偿款的裁判可能。
真实服务场景一:深圳南山某当事人婚前全款购置住宅,婚后在房产证添加配偶名字,共同生活 1 年半,无子女,双方起诉离婚。加名一方主张按 50% 分割房屋价值,原产权方希望房屋归自己所有。律师介入后,协助整理购房出资流水、婚姻共同生活相关证据,结合司法解释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最终法院结合案件全部情况,判决房屋归原产权人所有,向加名方支付对应补偿,而非对半分割房产。
很多家庭房产还在还贷阶段,想要办理配偶加名。银行抵押没有解除的前提下,部分金融机构不支持直接变更产权人。很多当事人自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才得知无法办理,来回奔波耗费时间。此种情形,需要先和贷款银行沟通抵押变更相关事宜,取得银行同意文件,才可以完成不动产加名登记。如果后续走向离婚,除房产分割之外,还需要同步厘清剩余贷款由谁承担,避免离婚之后出现还贷责任纠纷。
部分夫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仅简单写 “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没有对这套已经加名的房产写清归属、补偿金额、支付时间、过户时限。离婚之后,双方就房产补偿、过户产生矛盾,一方拒绝配合办理手续。此时仅凭简单的离婚协议,很难直接单方完成不动产过户,往往需要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拿到生效裁判文书,再申请不动产强制执行过户。
需要区分,婚内夫妻加名业务,需要持有结婚证办理;办理完成离婚登记之后,不再适用婚内夫妻加名通道,只能走离婚析产登记。不少当事人离婚之后,才想起要给对方加名字,材料递交到登记中心被退回,才发现业务类型混淆。离婚析产需要离婚证、备案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为核心依据,有贷款的房屋依旧要先行取得银行的许可材料。
依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办事指引,婚内夫妻加名一般需要准备: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共有约定协议;房屋存在抵押的,需要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如果是离婚析产变更登记,材料主要包含双方身份证、离婚证、民政局备案生效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不动产权证书;政策性住房(安居房、人才房等)还需要住建部门的专项审批材料。协议离婚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的,不能直接单方申请登记,需要通过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凭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办理过户手续广东政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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