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深圳被抢注了,还能抢回来吗?异议与无效宣告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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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深圳被抢注了,还能抢回来吗?异议与无效宣告怎么选

更新日期:2026-11-06 【法律问答】

摘要: 一、一个常见的宝安本地场景 深圳宝安区制造业、商贸、餐饮、电商与设计服务密集,新安、西乡、航城、福永、福海、沙井、新桥、松岗、燕罗、石岩各街道常年有经营者打造自有品牌。典型情形是:经营者多年使

一、一个常见的宝安本地场景

深圳宝安区制造业、商贸、餐饮、电商与设计服务密集,新安、西乡、航城、福永、福海、沙井、新桥、松岗、燕罗、石岩各街道常年有经营者打造自有品牌。典型情形是:经营者多年使用一个字号或品牌名做包装、电商页面、门店招牌与短视频宣传,却一直未注册;等到申报品牌、入驻平台或开连锁店时,才发现相同或近似标志已被他人申请,甚至已核准注册,提异议还是请求宣告无效成为首要难题。本文依据现行《商标法》(2019 年修正;2026 年修订新版本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办理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当期规则为准),说明被抢先注册后的程序选择、证据准备与风险要点。

二、法律上的 "抢注" 对应哪些情形

实务中被称作 "抢注" 的情况,法律依据并不相同: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注册被代理人商标,或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仍抢先注册(第十五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二条);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第十三条);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批量囤积,或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程序和举证重点,不能笼统称 "抢注" 就提交材料。

三、经营者常见的四类痛点

(一)错过公告期。 初步审定商标有三个月公告异议窗口,不少经营者未定期监控,发现时已核准注册,只能转入无效宣告,时间和证据压力更大。

(二)证据零散。 使用在先证据分散在电商后台、合同、发票、物流单据、宣传海报、短视频记录、门店照片、荣誉证书中,未按时间顺序整理,难以证明持续使用和已有影响。

(三)选错程序。 公告期内应当异议却等待无效宣告;超过注册五年才提相对理由无效宣告;把 "对方三年没用" 当撤销理由,却忽视在先权利主张。

(四)忽视类别布局。 只注册主营类别,他人在关联类别、广告销售、连锁加盟类抢注,扩张招商时才发现被拦路。

四、两条核心程序:异议与无效宣告怎么区分

(一)商标异议:尚未核准注册时的前端拦截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就相对理由条款提出异议,任何人可就绝对理由条款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 程序结果: 异议成立的不予注册,不成立的予以注册;后续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审或转入无效宣告程序。
  • 审理周期: 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六个月。
  • 官方规费: 按类别收取,纸质每件 500 元,电子每件 450 元(中国商标网标准),不含委托服务费。

(二)无效宣告:已经核准注册后的后端清除

商标核准注册后,异议窗口关闭,需走无效宣告,分为两类依据:

1. 绝对理由无效(第四十四条)。 已注册商标属于禁用、缺乏显著性等绝对瑕疵,或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依职权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请求宣告无效,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2. 相对理由无效(第四十五条)。 已注册商标涉及在先商标冲突、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损害在先权利或摹仿驰名商标等情形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宣告无效;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不受五年限制。

  • 程序结果: 宣告无效后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前已执行的侵权裁判、转让许可合同一般无追溯力,恶意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 审理周期: 相对理由一般十二个月内裁定,特殊情况延长六个月;绝对理由一般九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三个月;不服裁定可依法申请复审或起诉。
  • 官方规费: 受理评审费(含无效宣告)按类别收取,纸质每件 750 元,电子每件 675 元。

(三)选择逻辑对照

对比项 商标异议 无效宣告
商标状态 初步审定公告、未注册 已核准注册
时间窗口 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绝对理由无期限;相对理由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恶意注册驰名商标除外
申请人资格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绝对理由任何人 相对理由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绝对理由任何人
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官方规费(每类) 纸质 500 元/电子 450 元 纸质 750 元/电子 675 元
成功效果 不予注册 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简单判断:公告期内优先提异议,拦截更早、成本更低;已注册的,再结合在先权利类型、注册年限、是否恶意囤积,选择第四十四条或第四十五条路径。

五、其他配套救济手段

  1. 协商转让或许可谈判: 存在合作、代理、供货关系时,可评估在先证据后协商转让,相同近似商标一并转让;谈判书面记录也可作为后续程序证据。
  2.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三"): 依据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由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两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对方仅囤积未经营时,撤三是成本较低的辅助路径。
  3. 另行申请与防御布局: 对核心类别、关联类别、广告销售与加盟类别同步申请,避免再次被卡位。
  4. 民事诉讼并行: 针对不正当竞争、字号冲突、包装装潢仿冒等行为,可另行主张民事权利,是否并行需结合证据判断。

六、代理服务的常规环节

接受委托后,常规工作包括:核查涉案商标的申请日、公告日、注册日、类别、群组与流程节点;梳理在先使用事实并形成时间轴;收集固定合同发票、收款记录、电商后台数据、宣传物料、门店展会照片、合作协议、往来记录、荣誉认证等证据;比对在先商标、字号、著作权、外观设计等在先权利,确定援引条款;撰写申请书并附证据目录;跟踪受理、答辩与审理进展;评估后续复审或诉讼路径,制定注册与监控方案。

服务覆盖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西乡、航城、福永、福海、沙井、新桥、松岗、燕罗、石岩等各街道的制造业、商贸、电商、餐饮与文创经营者,也可处理市内其他辖区及跨区域品牌纠纷。正式委托前一般先做初步评估,核对商标档案、判断程序是否在期限内、评估证据强度和风险走向,再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启动。广东鹏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0755-23219320,徐锋律师 13686449320)长期办理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撤三、转让谈判及品牌布局事务,可就个案提供书面意见和程序方案。

七、常见问题问答

问:公告期过了,还能提异议吗? 答:不能。异议窗口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逾期只能针对已注册商标评估无效宣告等救济路径。

问:对方注册超过五年,是否就没办法了? 答:第四十五条相对理由无效宣告受五年限制;第四十四条绝对理由(囤积、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不受五年限制。驰名商标被恶意注册的,其所有人也不受五年限制。

问:对方注册后一直未使用,是否必须打无效宣告? 答:不一定。注册满三年且无正当理由未使用的,可先评估 "撤三",再根据在先权利决定是否并行无效宣告。

问:异议和无效宣告可以同时提出吗? 答:二者阶段不同,公告期内只能提异议;获准注册后原异议人可依法转入无效宣告,同一理由通常不重复启动同类程序。

问:官费之外还有哪些支出? 答:除官方规费外,委托律师或代理机构会另行产生服务费;进入复审、行政诉讼还会产生相应成本,应在方案阶段逐项确认。

问:品牌一直没注册,是否一定无法维权? 答:未注册商标并非不受保护。符合第三十二条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条件时,可结合使用时间、销售区域、销量、宣传力度等证据主张权利;但保护强度通常低于已注册商标,事后取证更难。

八、避坑指南

  1. 建立定期监控。 核心品牌按季度查询公告和在先申请,避免错过三个月异议期。
  2. 证据形成时间链。 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电商后台、宣传发布记录相互印证,单独聊天截图证明力有限。
  3. 兼顾类别与群组。 主营产品之外,同步考虑关联类别、广告销售、连锁加盟、进出口等类别。
  4. 盯紧期限节点。 异议三个月、无效宣告五年、复审十五日、起诉三十日均为法定期间,逾期可能丧失权利。
  5. 不轻信 "保证拿下"" 一定撤销 " 等说法。 结果取决于证据和审查标准,正规服务应先做风险评估再说明路径。
  6. 合同预先约定归属。 合作开发、代工、加盟、设计委托时,明确商标申请权、使用权和归属,避免被合作方抢注。
  7. 品牌早期尽早注册。 商标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需额外举证,先注册核心类别成本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