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深圳城中村、原农村片区,宅基地上自建房屋是不少家庭的核心财产。这类房屋和普通商品房不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个人只享有使用权,房屋大多存在历史遗留申报、绿本登记、缺少完整红本产权等情形,离婚时
在深圳城中村、原农村片区,宅基地上自建房屋是不少家庭的核心财产。这类房屋和普通商品房不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个人只享有使用权,房屋大多存在历史遗留申报、绿本登记、缺少完整红本产权等情形,离婚时财产分割不能直接套用商品房的分割思路。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商、诉讼阶段容易踩坑:直接诉求分割房屋所有权、忽略户籍身份限制、遗漏租金收益与未来拆迁补偿权益,最终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场景一:夫妻一方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为外地城镇户口,婚后共同出资在宅基地建房。 双方感情破裂打算离婚,本村一方认为宅基地是自己户籍带来的福利,房屋理应全部归自己;非本村一方认为建房资金来自婚后共同收入,应当分得一半房屋。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起诉至法院。按照深圳本地裁判口径,法院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一般优先将房屋使用权判归本村户籍一方,由取得使用权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折价补偿,同时对婚姻存续期间已经收取的房屋租金收益进行分割。
场景二:宅基地自建房为多层建筑,夫妻双方均为本村村民,离婚后都有自住或者收租需求,双方均无力向对方支付大额补偿款。 此种情形实务中可申请对房屋进行分层划分使用权,不同楼层分别归男女双方占有、使用,对应楼层产生的租金由各自享有,未来该房屋遇到拆迁,对应楼层的拆迁安置权益也归各自享有,该处理方式更多通过调解达成方案,减少后续执行矛盾。
场景三:离婚时房屋还未拆迁,双方对房屋分割没有达成协议,离婚判决只处理婚姻关系,未处理宅基地房屋;离婚数年之后房屋启动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款、安置房指标再次发生纠纷。 该类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就案涉房屋对应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提起诉讼,但前提需要证明房屋建造出资、历史遗留申报等基础事实,以此确认自身享有财产权益的份额。
场景四:宅基地房屋建造时除夫妻出资外,男方或者女方父母也投入资金、材料,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离婚诉讼当中,法院不会直接在离婚案件中将家庭共有房屋直接在夫妻二人之间分割,需要另案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先析出夫妻二人对应的财产份额,再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如果直接在离婚案件要求分割整套房屋,存在诉求被驳回的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结合深圳中院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指引,针对宅基地自建房、完成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的农民房,司法实践主要处理居住使用权、租金收益、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不会作出房屋所有权判项深圳市律师...。
房屋能否进入分割审理,取决于房屋相关手续材料:
同时案件审理会综合考量多项事实:建房资金来源、夫妻双方贡献大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子女抚养安排、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原则、房屋实际占有出租现状等因素综合判定权益份额。
处理宅基地房屋离婚分割,案件难点集中在证据梳理、诉讼请求拟定、调解方案设计。当事人自行起诉经常出现诉讼请求书写错误,直接请求分割房屋所有权,导致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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