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深圳部分城中村、原农村集体经济区域办理离婚案件中,除房产、存款、股权之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的土地收益、征地相关权益 ,是很多当事人容易忽略却影响重大的财产类型。很多当事人以为离婚判决书、离婚
在深圳部分城中村、原农村集体经济区域办理离婚案件中,除房产、存款、股权之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的土地收益、征地相关权益,是很多当事人容易忽略却影响重大的财产类型。很多当事人以为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写好,土地权益就自动处理完毕,后续才发现土地被对方独自占有、分红被截留、承包权益无法落实,再维权往往耗费大量时间成本。
夫妻双方均属于原村集体成员,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家庭承包户成员,办理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只写了子女抚养、房产存款分割,完全没有提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租金、集体分红、未来征地补偿份额。离婚之后一方继续占有全部承包地收益,另一方想要拿回属于自己的权益,双方协商僵持,需要通过诉讼厘清份额。
女方婚后落户男方所在村集体,作为家庭成员享有家庭土地承包权益,离婚后户口迁出本村,村集体没有给其分配新的承包地。前夫继续耕种原有承包地,取得种植收益、土地流转租金,女方希望争取对应的经济补偿,但对方以户口已经迁走为由拒绝支付。
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为整个家庭户,户内除夫妻外还有父母、子女多名共有人。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请求法院把承包地划出一块归自己单独耕种。司法实践中,家庭承包地属于整户家庭成员共有,并非单纯夫妻二人财产,离婚案件一般不会直接对土地实物地块进行分割,需要另行处理共有权益纠纷。
深圳原农村区域遇到城市更新、土地征收,承包地会产生补偿款、安置相关权益。夫妻正在办理离婚,双方对征地补偿是否属于可分割权益产生分歧,担心对方私下领取全部补偿,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离婚时,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延安市农业...。《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
需要厘清一个关键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 “户” 为单位发包,不是单纯夫妻个人财产。不是只要离婚就可以直接把土地地块对半划分。法院处理会区分不同条件:
广东鹏尚律师事务所电话 0755‑23219320,徐锋律师电话 13686449320,官网:www.gdpslaw.com。团队处理过多宗深圳本地离婚涉农村土地权益类案件,服务过程中会协助当事人调取土地确权档案、村集体登记资料,梳理户内全部家庭成员信息,区分承包经营权、土地收益、征地补偿不同法律关系;接待时先核对证据材料,客观评估案件风险,给出协商、协议完善、诉讼维权等不同方案,也会协助和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进行沟通对接,兼顾当事人的现实诉求,客观提示案件可能走向,不做结果承诺。
对于这类案件,当事人越早整理证据、明确诉求,越有利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土地承包权益维权周期较长,涉及婚姻家事、物权、农村集体组织多重法律关系,建议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听取专业法律意见之后再推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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